面對正在潰爛的九旬老人的腿,為什麼沒有及時送大醫院治療?這是“認識不足”還是瀆職懈怠?一句“認識不足”就能推卸其中的所有責任嗎?    
  近日,一則“浙江安吉一敬老院虐待老人,95歲老人爛掉小腿”的網帖持續升溫。安吉縣天子湖鎮政府10日通報稱,經調查未發現敬老院虐待老人,老人現已住院治療,敬老院院長被停職。
  事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,但老人爛掉小腿的事實,足以將敬老院逼進道德“窪地”。一個以“臨終關懷”為目的的慈善性機構,竟然發生老人小腿生蛆徹底爛掉的慘劇,人道何存?
  按照當地的說法,敬老院曾多次送老人到當地衛生院治療,因對老人病因及嚴重性認識不足,致使病情加重。好一個“認識不足”,醫學上有些病確實會讓一般人產生“認識不足”,這樣的說辭排除了敬老院的法律責任風險,至多也只是主觀疏忽而已。但是,面對正在潰爛的九旬老人的腿,為什麼沒有及時送大醫院治療?這是“認識不足”還是瀆職懈怠?一句“認識不足”就能推卸其中的所有責任嗎?
  老人入住敬老院,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監護關係。敬老院作為老人的監護人,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,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,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,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,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等等。保護老人的身心健康,這是敬老院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定職責。履行這一職責不是看老人有沒有受到虐待,而是有沒有為老人提供合格的生活、醫療等保障。有病不治或拖延治療,事實上也構成對老人的虐待,理應受到法律調查和追究。
  我國人口已進入老齡化階段,截至去年底,全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達2.02億,其中空巢老人已突破一億大關,失能老年人數達到3750萬,占老年人口的18.53%。這意味著將有越來越多的老人進入敬老院等養老機構,由此對敬老院等機構的監管也顯得更為重要。雖然我國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對老年人的各項權益給予保障,禁止歧視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;但在具體的法律責任追究上,仍然缺乏可操作性條款。尤其是對養老機構的法律責任,規定比較原則和抽象,難以對敬老院、護工人員等形成實質性規範和約束。
  近年來不斷有老人在養老院被虐待的事件見諸報端,而發生在安吉的這起悲劇,無論敬老院的主觀過失還是故意忽略,都暴露出當前鄉鎮敬老院的服務狀況堪憂。如何對養老機構進行有效監管,確保政府投入的資金能夠真正用於養老,並規範養老機構對老人的監護和照料,無疑還需要更周密的制度設計。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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